第35類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第35類商標近乎可以覆蓋所有行業,如電商平臺、互聯網企業、連鎖加盟、商超便利店、服務企業、廣告公司、策劃公司、設計公司、傳統企業等,甚至被稱為“ 商標”。
然而,有一些商標權人雖然存在商標使用行為,但是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商標的有效證據,導致商標權喪失。那么商標使用時必須要保留的證據有哪些呢?
35類商標被撤銷的事宜,商標局給予了具體答復。
第35類商標屬于服務商標,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廣告、商業經營、商業管理、辦公事務等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廣告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行為進行廣告、制作廣告或者提供廣告策劃等服務,例如“廣告、張貼廣告、廣告宣傳、廣告片制作、戶外廣告、電影廣告、廣告咨詢、廣告編輯、制作和傳播”等。不包括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行為直接進行廣告宣傳,或者請他人為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廣告、廣告策劃、編輯、制作及傳播等。在對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推廣的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己實際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進行廣告宣傳等。從事廣告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廣告策劃、設計、制作、發布、傳播等服務的主體。
2商業管理輔助相關服務
是指為幫助他人對其商業企業的經營管理等提供幫助的行為,例如“商業管理輔助、商業管理咨詢、工商管理輔助、商業研究、飯店商業管理、組織商業活動、商業評估服務、商業數據分析、市場調查研究、消費者研究”等。不包括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加強自身企業管理而為自身從事的日常企業管理、商業分析、研究、調查等。從事商業管理輔助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商業咨詢、研究、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3特許經營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的特許經營行為提供的商業管理等服務,不包括特許人進行的特許經營行為本身。“特許經營”與“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概念不同。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許可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是指為上述他人的特許經營提供咨詢、調查等輔助性服務,旨在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商業性管理等幫助。具體包括“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輔助、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咨詢、特許經營商業事務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四項。從事特許經營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的特許經營行為提供商業咨詢、調查、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4進出口代理服務
是指相關商業主體通過提供專業代理服務為他人的商品辦理進出口貿易等事項。不包括以買賣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辦理自己產品的進出口業務等。從事進出口代理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代他人辦理進出口相關業務的主體。
5為他人推銷服務
是指為幫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務在市場上的銷量或者需求,提供具體建議、策劃、咨詢等服務。不包括通過零售或者批發等方式直接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
也不包括銷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以賺取差價的情形,即單純的商品銷售行為不屬于為他人推銷服務范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銷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屬于該類服務的被服務對象。從事為他人推銷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在線下或者線上為推銷他人商品或者服務而提供相應具體服務的主體。
經營活動僅是銷售他人品牌產品以賺取一定的差價時,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屬于零售,不屬于為他人推銷服務。但若在經營活動中除銷售商品外,還存在提供如廣告宣傳、商品展示、推銷等服務時,相關主體可在對應具體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
6為商品和服務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
是指相關商業主體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個線上平臺,聚集在該平臺上的賣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形成了一個集合性的市場,買家可通過登錄平臺選購所需商品或者服務。不包括開設線上店鋪從事銷售活動等。從事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買賣雙方提供線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等。
7人事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員招收、招聘等服務,例如“人員招聘、人力資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員招收、員工職務調整、職業安置”等。不包括經營活動中企業內部從事的人事管理、職工崗位調整及為自己的企業招聘人員等行為。
從事人事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人員招聘、管理等服務的主體。
8辦公事務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文檔復印、檔案管理、速記等辦公事務服務,例如“復印服務、速記、計算機文檔管理、文秘、商業文檔管理、訂閱報紙”等。不包括為企業自身開展工作進行的內部檔案管理、打印復印等行為。從事辦公事務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復印、速記、文秘等服務的主體等.
9財會相關服務
是指為他人提供財會相關服務,例如“會計、編輯賬目報表、商業審計、稅務籌劃、財務審計”等。不包括企業自身直接開展或者聘請他人幫助自己開展的稅務籌劃及商業審計等。從事財會相關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為他人提供財務審計等服務的主體。
10尋找贊助服務
是指為他人尋找贊助服務,不包括為自己的相關商業活動尋找贊助,也不包括為他人提供贊助等行為。從事尋找贊助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幫助他人尋找贊助服務的相關主體。
11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是指將藥品、藥用制劑、衛生制劑、醫療用品、獸藥、
獸醫用制劑等需要獲得 批準和資質證書才可零售或批發的商品集中和歸類(運輸除外),以便顧客看到和購買。該服務是指為上述特殊商品進入流通領域提供的綜合便利服務行為,不包括藥品、藥用制劑等具體商品。從事藥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的典型主體主要包括提供醫療用品零售服務等主體。
35類商標解釋
第35類服務主要包括涉及商業或者工業企業的業務管理、運營、組織和行政管理的服務,以及廣告、市場營銷和促銷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按分類要求,商品銷售不視為服務。即若提供商品本身上的使用證據,是無法被采納為35類上的使用的。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在于,對他人相關商業經營或者管理、對他人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通過各種傳播方式為他人提供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的服務。本類服務 重要的特點在于相關服務是為他人提供的,而非為權利人自身業務需求從事的有關行為。
第35類服務的主要目的及特點在于為他人提供相關服務,在店鋪門頭上的商標使用是為了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的,不屬于對“為他人推銷”服務的使用。商標注冊人為商場、超市等,其能夠證明通過提供場地等形式與銷售商等進行商業合作,足以 其為推銷商品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可以 商標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商標使用。
35類企業應如何留存使用證據
,根據服務內容,準確定義合同。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所提供的服務,服務名稱的使用應在商業習慣的范圍內盡量貼合商標項目,如服務內容的描述包括“提供商業咨詢”等表述。
第二,有意識地留痕、使用商標,并保留完整的證據鏈。應避免僅在合同頁眉處使用商標標識,在合同封面、正文涉及品牌信息之處,也有意識地使用商標。相應地,票據也需留痕,如費用名稱明確為“廣告服務費”等。
第三,存在多個關聯商標、商標和字號相同等情形,應有意識地區分使用、分別使用。在交易文書、宣傳資料中,有意識區別注冊商標的標識與近似的關聯商標標識、字號,應在注冊商標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突出標識被作為商標性使用的意圖。
第四, 對輔助類商標使用證據形成定期留痕制度。定期對企業服務場所照片、服務人員名片、服務宣傳冊、網絡媒體報道等資料進行公證,提高相關證據的證明力。對于電子證據,亦可考慮區塊鏈取證等操作便捷、費用較低的方式。
第五,對于非核心商標、防御性商標,也應定期使用,適當留痕。每年形成一定數量的使用證據,避免被認為屬于象征性使用。
知識經濟時代,商標作為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標注冊權來之不易,如何提供有效證據是關乎商標專用權能否保留的關鍵問題。希望本文能夠給商標申請注冊人一些幫助和啟發,助力他們做好提供證明文件的準備工作。